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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浴企业“虚开”187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起诉?

2017-12-28 15:54:00 来源:雅昌艺术网陶瓷频道 作者:
   

摘要: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最终认为,该卫浴公司系自然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卫浴公司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卫浴公司不起诉。

  陶卫网讯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12月26日发布消息称,江苏**卫浴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据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信息显示,2015年9月,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孔某某的要求下,李某某以其亲戚屈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江苏**卫浴有限公司。该卫浴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李某某利用该卫浴公司为孔某某实际控制的宁波建材工贸公司、宁波国际贸易公司及西安供应链服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2049万余元,税额合计348万余元。为解决该卫浴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问题,经与李某某协商,孔某某安排许某某为该卫浴公司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1876万余元,税额合计318万余元。

  本案由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江苏**卫浴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8日、2017年1月9日退回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宿迁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2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2月23日、2017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最终认为,该卫浴公司系自然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卫浴公司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卫浴公司不起诉。


来源:厨卫资讯

编辑:久久创艺苑

(责任编辑:陶瓷-马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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