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提问和答疑(2):陶艺作品的定义是什么?
作者:裘会军
针对读者就笔者撰写的《陶艺作品的定价依据是什么?》【(一)至(二十九)】所提出的问题,笔者继续进行答疑。
提问2:陶艺作品的定义是什么?
答:鉴于迄今为止,对陶瓷艺术的定义尚未统一,因此,要对“陶瓷艺术作品”进行定义,仍需时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看来看去,与陶艺作品搭界的似乎是这么几条:
1)作品要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2)文字作品;
3)口述作品;
4)美术作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接下来,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条例”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条例”第四条: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看到这里,笔者有点不知所措,因为:
1)“著作权法”并没有为作品这两个字进行权威的、统一的、全面的、正确的定义;
2)根据“条例”第二条,作品具有独创性,这很好理解,也能被陶艺家们接受。然而,针对“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句话,笔者认为并不一定适用于陶艺作品。
为什么呢?
我们来看《中国瓷都景德镇---首次当代大师级陶瓷精品、绝品拍卖会目录》第43页,王伟明先生的作品“羽毛花釉扁肚瓶”;第61页,刘松林先生的瓷雕《龙船》(长1.82米,高1.1米);第62页,高梅生先生的作品“九龙对彩薄胎大碗”(直径1.03米);等等,等等。显然,由于陶瓷工艺的因素,想要复制这些作品的可能性甚微。那么,难道因为它们难以复制而不能称其为作品吗?
3)注浆成型的、单色的高温颜色釉瓷瓶,瓶身内、外没有绘画,没有书法,没有雕塑工艺,是否就不能称为作品?
回顾历史,我们在陶院(现更名为景德镇陶瓷大学)读书的时候,美术细瓷被列入日用陶瓷,瓷瓶、镶器、瓷板画、瓷雕等作品则被列入陈设瓷,甚至被统称为“艺术陶瓷”。
时过境迁。如何与时俱进,对艺术陶瓷、陶瓷艺术、陶瓷艺术作品、陶瓷设计艺术、陶瓷设计艺术作品进行分割和定义?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久久创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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