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开发商采用一房一价,通过前期的宣传和邀约,先聚集一些潜在客户,然后花钱雇用一批人连夜排队,造成房源紧张的态势,再摇号并提高房价进行逐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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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艺作品的定价依据是什么?(二十三)
作者:裘会军
笔者在上篇文章中提及:“营销能力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一种定价依据是可能的。然而,并非有了营销能力就能完全定价,营销能力有时会受到政府政策的制约”。
我们以司空见惯的一手房销售为例:
房地产开发商采用一房一价,通过前期的宣传和邀约,先聚集一些潜在客户,然后花钱雇用一批人连夜排队,造成房源紧张的态势,再摇号并提高房价进行逐套出售。
政府为了遏制房价过快过高增长,对开发商售房的开盘价会进行核准。如果开发商申报的开盘价超过政府的核准价,政府就不会向开发商发放售房许可证。
然而,开发商会采用内部职工认购或挂名购房的方式将房源转由二手房中介公司进行销售,以此变通方式来获取最大利润。
政府则以提高首付比例和贷款利息、限购、增加买卖房屋的税率等措施来进行制约。
因此,营销能力与政府政策的博弈总是客观存在的。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政府的政策对陶艺作品定价的影响。
8)政府的政策是陶艺作品的定价依据吗?
根据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显然,因提供艺术品来源证明或进行艺术品价值评估而增加的费用;将不得不列入经营者的成本,成为定价因素之一。
此外,政府采购艺术品,在事先不能确定时间、数量和总金额的情况下,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对于用艺术品向政府官员送礼的行为,政府在2014年和2015年明确将其视作行贿受贿,行贿者和受贿者将被严厉查处;政府对于房产继承者征收20 %遗产税,而对于艺术品继承者则无遗产税;随着人民币汇率的变化,随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随着中小企业贷款难度的增加,一些有收藏意愿的民营企业家不得不退出收藏领域;银行利率、人民币发行量以及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对艺术品市场的影响;政府对艺术品进口或出口的政策;政府对艺术品的销售或拍卖所规定的税率;等等,等等。
因此,虽然政府并没有对艺术品的定价进行指导或限定,但政府所出台的与艺术品市场有关的政策、法规(无论是鼓励性还是限制性法规),或者与艺术品结下不解之缘的政府官员的跌宕起伏,都与艺术品市场参与者利益相关,甚至会影响陶艺作品的定价、潜在价值、流通、交易和收藏。
当然,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陶艺作品经销者会严格执行政府的政策和法规,逃税、以假充真、私下交易等现象还会继续存在。这是题外之话,在此不再展开。
那么,陶艺作品的定价依据还有哪些?笔者将在下篇文章中继续就此进行探讨。
编辑:久久创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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